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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性取向应是否属于个人的隐私?杭州警方公示一起聚众淫乱案被处罚人姓名引质疑,律师说 [打印本页]

作者: 可爱的中国    时间: 2023-5-21 16:20
标题: 性取向应是否属于个人的隐私?杭州警方公示一起聚众淫乱案被处罚人姓名引质疑,律师说
2023年05月16日
杭州市有6人因参与聚众淫乱被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公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后
引发网络关注

在6人共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均公示了被处罚人的完整姓名

其中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
被处罚人参加
由他人组织、召集的男同性恋群体聚会
进行淫乱活动
还列出了违法细节以及现场收缴的相关物品清单

网友质疑
细节如清晰而且完整的公示
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两位律师
请他们从专业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



↑公示信息截图

微信公众号《行政处罚那些事》主理人
鲁宏博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我认为公示内容涉嫌违反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四)项。”

该规定第十四条要求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
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
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
谭敏涛律师则认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四条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
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行政机关认为公布处罚决定书
可以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这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而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目的,
也在于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一个警示作用,
对违法行为人是处罚,
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是震慑,
提高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就可以防止他人违法再犯,
达到‘处罚一人警示多人’的目的。”
谭敏涛说。

谭敏涛介绍
按照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七条规定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
应当隐去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
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也就是说,
可以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但不应当公布自然人的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和通信方式等。”

↑处罚决定书截图

违法细节中,哪些属于个人隐私?

“从违法信息的内容来看,
聚众淫乱属于违法行为,
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谭敏涛说,
“但同性恋却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在公布的违法信息中,
执法机关直接将违法行为人的
男同性恋群体聚会信息予以公示,
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

鲁宏博则表示
隐私是指个人生活安宁
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披露和干涉的状态

隐私权
则就是指个人对其
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
是自然人享有的
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
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
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性取向应当是一个人的隐私
受法律保护,不应当公开

来源: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陈馨懿 记者 杨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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