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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一老头坏得很!猥琐骚扰陌生女子并称玩玩给1万……挑逗性语言涉嫌侮辱应受处罚!




  
“姑娘,我钱多得很,玩玩!”浙江金华,一年轻女子正在河边跑步,被骑电动车的老头追上,没想到老头张口就让女子陪他玩玩,并表示会支付10000元。

女子一开始并不知道老头叫她做什么,但看到对方年纪比较大,出于礼貌询问了一句,“玩什么?”



老头停下车,让女子上来,并说道:“姑娘我给你说,我钱很多,可以先给你转10000元”。

女子听后都惊呆了,瞬间明白老头的意图,当即表示自己的老公就在后面。警告老头不要乱来。

但是老头并没有因此放弃对女子的骚扰,还试图下车拽女子的衣服,吓得女子连忙走开,差点跳河里。

恰巧后方来了一位男子,女子随便叫了个名字,老头以为是女子的老公来了,连忙骑上电动车跑了。

太可怕了,太猥琐了,光天化日之下,调戏良家妇女,这么大把年纪都活到狗身上了,教养呢?素质呢?

这是坏人变老了,或许这老头年轻时都不是好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人性的丑陋就越来越多,毕竟江山易改,本性难移。



那么,对于老头的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本案中,老头与女子虽然没有肢体接触,言语也没有表现的特别污秽不堪,但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玩玩”“转账10000元”等词汇包含的意思。

老头这是猥亵未达到目的,但其挑逗性的语言已经侮辱了女子,也应当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说,女子都是自尊自爱的个体,老头与女子并无亲密关系,更是素不相识,出言挑逗的词汇已经侮辱到了女子,对此,应当视情节对老头进行处罚!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在实践中,对于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出言不逊且仅说几句,没有给女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即便女子报警,警方一般都会以调解为主,赔礼道歉,不作出处罚。

即便作出处罚,还要考虑到老头的年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对年满70周岁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老头70周岁以上,仅对其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并不执行。

最后,出于安全考虑,无论男女,尽量不要待在人烟稀少的地方从事户外活动;同时,也希望这位被骚扰的女子报警,对于这种坏人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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