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什么情况下适合开展特邀调解员?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是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院需要对特邀调解进行引导。
纠纷是否适宜调解,应当由负责特邀调解的法官进行甄别,根据先行调解原则,指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
登记立案前,法院工作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将纠纷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登记立案后,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也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法院负责特邀调解的部门应当指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做好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
《规定》对开展特邀调解工作阐明了五个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自愿选择特邀调解,法院不得强迫。
自主协商选择调解员,包括协商选择两名以上的调解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自身权益有自主的处分权,调解员不得强迫调解。
二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调解与诉讼,各具优势与不足,选择哪种途径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
特邀调解不是把所有进入法院的纠纷都要导入调解渠道,只是选择适宜调解、当事人自愿的纠纷导入,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三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特邀调解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违法调解。依法调解既包括程序合法,也包括实体合法。
四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调解过程中,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审查虚假调解与虚假诉讼。
五是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调解制度的国际通则,也是调解制度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因为有保密原则,当事人才愿意在调解过程中给调解员透露底线,对调解员建立信任。
保密原则在特邀调解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调解过程不公开。
这与诉讼中的审判公开形成鲜明对比。
但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别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之后,调解协议不公开也成为很多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因。
第三,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当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守秘密。
法院应当如何开展特邀调解工作
为发挥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与作用,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但是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注重把握好度,保障编外调解组织与调解员在解纷方面的独立性。
具体而言,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组织好特邀调解工作:
一是指定部门与人员负责。
为保障特邀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法院应当指定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特邀调解工作,并配备熟悉调解业务的工作人员,抓好工作落实。
对于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的方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对于山区、牧区、林区、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法庭,要加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并通过远程立案等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
人民法庭开展诉讼服务的模式不一,人民法庭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展或依托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展特邀调解工作。
二是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建立名册,将纠纷交给名册内的调解组织与调解员进行调解。
建立名册的法院应当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颁发证书,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可以建立名册,对于高级、中级法院建立的名册,辖区内所有法院都可以选择使用。
三是对特邀调解主体进行指导与服务。
对特邀调解主体的指导应当体现在具体调解程序之外。
法院应当在提高调解员素质方面下功夫,做好培训工作,帮助调解员提高调解技能。
法院还可以通过接受特邀调解员的咨询、定期开展经验交流活动等多种方式,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调解活动进行指导。
法院应当为特邀调解提供必要的场所、办公设施,尽可能满足特邀调解员的合理需求。
四是对特邀调解纠纷进行流程管理。
具体体现当事人诉至法院时,法院需要甄别出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纠纷进入特邀调解后,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完善登记、流转等相关制度,跟踪委派、委托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是组织开展特邀调解的业绩评估工作。
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业绩档案,组织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评估工作,为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补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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